关于王某不构成诈骗罪的 律师意见书 (2015)天道律意见字第××号 ××市公安局: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王某,认真听取了王某的陈述和辩解,查阅了王某亲属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深入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利于贵局能够更好地侦查案件,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现本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已有的客观证据,对本案提出律师意见,请贵局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王某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获得的财产系张某主动赠与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得到保护,王某没有任何向张某索要财产的意思表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敬请贵局撤销案件并依法释放王某。 一、2011年10月21日,王某与控告人张某和平分手,为此双方还签订了分手协议,王某主动归还了控告人张某赠与的钻戒及22.5827万元现金,并约定:“此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骚扰对方”。而**天即2011年10月22日,控告人张某又主动跑到王某的单位宿舍,向王某表达继续相处的意愿。通过手机短信、写赠与承诺及书信的方式表达自己追求王某的诚意。以上事实有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张某发送的手机短信及亲笔书写的赠与承诺和书信为证(见证据一至四,共七页)。上述证据充分证实是张某为达到与王某结婚的目的而主动赠与财产,是张某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 二、2011年11月2日、11月12日、12月2日,双方签署了四份婚前协议(含补充协议,见证据五,共四页)。张某在这四份协议中对自己10月22日请求和好时的承诺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张某也分别在11月13日及17日履行了自己赠与王某财产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张某的赠与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接收张某的财产为此有了合法依据。 以上一、二两点理由中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无罪。 三、王某与张某离婚是张某主动提出,离婚原因主要是张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有××市公安机关及××市妇联的相关证据为证(见证据六,共五页,相关报警及出警等证据事发派出所都有记录)。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处理有明确约定(见证据七,共二页),该离婚协议第三条第2项的内容进一步确认了900万元现金的性质为赠与。 四、2012年5月30日,王某与张某正式登记离婚,离婚后,王某随即履行了自己的返还财产的义务。但刚过了两天,张某即提出复婚要求,王某考虑到彼此之间毕竟是有感情的,再者王某也不想离婚(从他们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王某不想离婚的事实,该辅助证据如侦查机关需要可以提供)。为此,王某与张某就继续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有2012年6月份一起去美国的照片为证(见证据八)。试想,王某如果真是借婚姻骗取财物,为什么在自己已经得到财产并已离婚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其为娶到比自己年轻许多的女性,主动以赠与巨额财产为条件,在自己目的达到后又反悔的行为,既不诚信又不道德,更毫无法律依据。张某客观上虽然失去了巨额财产,但这一草率处理财产的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王某无关。 故本案中,王某既没有骗取张某钱财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实施骗取钱财的客观行为,王某取得财产依法有据,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贵局撤销案件并依法释放王某。 辩护人: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杨志泉 律师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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