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五个方面明晰了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一是完善了检察长职责,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三是界定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四是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同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五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履行十项职责: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复议、复核、复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要侦查措施;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