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首席大法官、**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药品、**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行为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和药品监管权威,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党**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为贯彻落实党**的部署,依法惩治药品、**器械注册过程中的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药品、**器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2016年7月**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解释》。经深入调研,分别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专题改稿会,邀请**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人员,对解释稿进行逐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门、部分**人民法院及本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后,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送审稿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可以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与药品注册申请人共谋,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以处罚更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与**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