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总监等。 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生产管理**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生产管理**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生产考核包括**生产知识考核和**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 **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机械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五、**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2)。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六、**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应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04〕23号)有关规定。 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机械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1,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1+(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1(2015)0000001; (二)土建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2,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2+(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2(2015)0000001; (三)综合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3,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3+(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3(2015)0000001。 七、**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期内未因生产**事故或者**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八、**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九、**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期。 十、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生产考核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