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为引导全省广大律师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司发通(2012〕19号),制定本规定。 **条 经省司法厅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及本规定施行前执业未曾宣誓的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第三条 律师宣誓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应当在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宣誓。本规定施行前执业未曾宣誓的律师,由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根据实际组织宣誓。 第四条 律师宣誓仪式,由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会同各市、省直管县律师协会组织进行;必要时,可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直接组织进行。 第五条 每年的5月15日,为全省律师宣誓日。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队伍实际,也可组织律师在其他时间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第七条 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九条 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第十条 宣誓仪式开始后,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第十一条 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第十二条 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第十三条 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第十四条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五条 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第十六条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