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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DAO TEAM
杨志泉
主任,党支部书记,滁州律师协会副会长,民商法研究生学历,安徽省**县域律师,滁州市首届“十佳律师”,省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政协天长市第九、十届委员会委员。2000年8月,军队转业后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其一直致力于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在损害赔偿、公司法律事务、破产管理、行政诉讼、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其担任着包括天长市人民政府在内的数十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电话:13955098983。<br />
王国田
终身荣誉主任,法学本科,中共党员,安徽省先进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三十余年,曾在原天长律师事务所(国办所)及本所担任主任职务二十多年。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是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及法律顾问工作。多年来,该律师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深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赞誉。目前,其担任着数十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电话:13705505668。
严兆俊
副主任,法学本科,市**律师,中共党员,滁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滁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委员会委员。1990年7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近三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并办理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目前,其担任着数十余家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电话:13905508907。<br />
路之平
法学本科,市**律师,滁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委员会委员。1989年以优异成绩考取律师资格,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其一直秉持高素质的**水准及操守,**大限度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诉讼技巧,擅长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风险防控、劳动争议案件等法律事务,其在婚姻家庭等方面也具有较深的研究与实践。该律师工作责任心强,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坚持“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原则,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电话:1395632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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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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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公报 2023第1-5期 案例要点汇编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05-22 浏览次数:370
《**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
1. 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系其本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对其基于该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4期
1.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用人单位审批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径行处理后事,用人单位因此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亦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胡仁国非法采伐国家**保护植物
裁判摘要: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保护植物”。
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国家**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性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木行业工作经验、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置特殊的林木保护设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3期
1.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易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摘要:
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
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该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其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
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具体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2期
1.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
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
1.
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
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
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
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
2.
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
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二条规定的
“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对内的管理困难。
3.
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
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
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相关审批义务,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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