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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03-28 浏览次数:209
(2021年3月1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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